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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江卫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

2022-11-29 17:51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凤检刑诉〔2022〕23号 

  被告人马江卫,曾用名马江丽,男,生于1989年****日,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住卢氏县******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1年12月20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18日被丹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江卫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2月17日被告人马江卫在明知野生蕙兰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在没有采集证的情况下,为牟利和郝江涛(另案处理)商议采挖野生兰花,后马江卫驾驶其豫M*****越野车,承载郝江涛等人,从河南省卢氏县双龙湾镇前往丹凤县武关镇采挖野生兰花,途经卢氏县官坡镇,马江卫在该镇大台处山林内采挖野生兰花1株,当晚到达丹凤县武关镇。2021年12月18日,马江卫、郝江涛在武关镇栗子坪村库银沟脑竹园沟山林内采挖野生兰花6株。二人共采挖野生兰花7株,马江卫采挖5株,郝江涛采挖2株。后将7株兰花放在豫M*****车上欲运往卢氏县出售,途经武关镇梨园村被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7株野生兰花均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蕙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江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江卫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运输证的情况下,擅自采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马江卫系主犯。被告人马江卫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栋

                                               检察官助理 李丹斌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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